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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附随义务是什么,何时可以免除赠与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郑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赠与合同附随义务是什么

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

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3、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

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4、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何时可以免除赠与义务

在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拒绝履行全部的赠与义务或者后续的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种恶化可以是赠与人积极财产的显著减少,也可以是其消极财产的显著增加,前者如遭受灾害而损失惨重,后者如某种法定义务显著增加;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郑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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