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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级  别】实务合同
【合同编号】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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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编号:
  
  
  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像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机型:      台数:    ;
  
  模拟摄像机,机型:      台数:    。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以   文件格式,制成dvd vcd     ,数量   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   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4.                            。
  
  5.                            。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   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 银行卡 支票 其他: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三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像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影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八)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  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
  
  (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  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
  
  (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七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  倍,即人民币    元。
  
  (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的摄像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像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像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     元;如影像部分灭失,应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