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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级  别】实务合同
【合同编号】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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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编号
  
  
  
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活动时,以 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
  (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影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   ;
  图像文件格式为raw tiff jpeg 其他     ;
  (3)图像输出方式:
  银盐相纸冲印 喷墨打印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
  后期制作要求:                     。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 dvd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相纸尺寸    。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   年  月  日前。
  
  第六条 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元。
  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 银行卡 支票 其他: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三期: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支付     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八)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  日,未支付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
  (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  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
  (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七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  倍,即人民币     元。
  (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的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影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乙方胶片摄影(以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  %,超过  %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五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
  (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     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元。
  (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