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京婚姻律师  >  其他婚姻问题  >  收养  >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555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其他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10条还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以18周岁作为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以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抚育,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才需要他人收养。这些人包括: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有三大类,不同类型的送养人,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送养人应具备: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④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组织。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但是,收养人仍然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且必须无子女。但华侨回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在收养这些儿童时,仍应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具备的其他实质条件。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彼此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从稳定家庭关系考虑,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在收养继子女时,不受下列限制:(1)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1名子女。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应征得生父母双方同意,并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怎样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以上就是关于“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怎么解除收养关系”问题的解答。现实生活中,关于收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面临着子女收养的相关难题,建议您们求助于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相信凭借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一定能替您们排忧解难,专业高效地解决您们的各种问题和困惑。

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

收养相关咨询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如何领养孩子,领养孩子的条件,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法解释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