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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更改子女姓名不违法,生父拒付抚养费被驳

此文章帮助了4144人  作者:宜宾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然而,农某与女子李某非婚生育一子,后以李某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李某代行儿子权利依法将农某告到法院。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宣判,判决农某每个月定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用。

案情简介:生母更改子女姓名不违法

农某为有妇之夫尚在抚养其婚生两个子女。2010年间,农某与一女子李某相识,两人经多次来往后成为朋友关系。2011年7月,李某未婚先孕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一直随李某居住生活,农某刚开始还陆续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后因农某拒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9月,李某以儿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农某每个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止。而农某以李某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生父拒付抚养费被驳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本案李某与农某的儿子出生后一直由李某直接抚养,农某作为生父,依法应当负担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儿子起诉请求农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农某提出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不改回原姓名其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综合李某与农某非婚生儿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农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农某每个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说法: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宜宾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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