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离婚后探望子女约定 隐匿女儿长达3月
刘先生与王女士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2月份,夫妻离婚。法院判决女儿随母亲生活,刘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元,一到两周可探望女儿一次,但要保证当晚7时前将女儿送回。但刘先生第一次探望女儿时就没有履行约定,擅自将女儿带走后藏匿起来,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
闹上法庭,探视权终受限制
王女士四处寻找女儿,最后于远郊一处出租屋内找到。所以,她现在只同意刘先生半年探望一次女儿。长宁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刘先生未按协议履行,将女儿藏匿3个月,其探望权本应受到中止,但考虑到女儿尚年幼,需要父爱,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刘先生再次做出过激行为,探望地点和时间应该受到限制。所以在征询了王女士的意见后,法院判决刘先生每月探视女儿一次,地点则定在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