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这些问题,下文中一一解答。
一、离婚登记的办理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
①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②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③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④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3、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4、登记: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5、颁证: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①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②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③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④注销当事人的结婚证;
⑤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二、离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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