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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行为算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8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很多女性因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不熟悉或者不明白,在丈夫家庭暴力的虐待下忍气吞声。那么,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态度是怎样的?怎样的行为算是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下文将对这几个问题作出解答。

一、怎样的行为算是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相应地也就包括上述其成员。但是否配偶对每一个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即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

一般来说,婚姻法所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只能是配偶,其侵害的对象应是配偶一方或其子女,而不应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二、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并非是一切家庭暴力行为都能提起损害赔偿的,只有那些施暴行为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时,过错方才应承担起赔偿责任。至于“一定的伤害后果”其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尚未做出明文规定。

以上就是“怎样的行为算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因为法律对于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现在的受害方们要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您遇到上文中描述的情况,建议最好的办法是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他们在证据收集上比较有经验,并且他们丰富的实务经验能给你提出有效的建议。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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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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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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