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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影响离婚精神赔偿的因素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宜宾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的概念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想在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就要满足相关的构成要件。赔偿分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那么怎样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呢?影响离婚精神赔偿的因素又有哪些?打官司要讲究证据,要求赔偿就要有据可循,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也不能忽视。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契约说”和“侵权说”两个方面。坚持“契约说”的学者坚持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即是一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侵权责任说”则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婚姻伦理道德及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人身、财产、精神上的遭受侵害,因此是属于侵权责任。本人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理论上讲,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在损害赔偿行为发生前必须有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过错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于一方过错导致对方损失,是对对方权利的侵害,是符合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的。因此,本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第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要件体现出有责主义离婚原则之特色。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第三、受害人无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为“无过错方”。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上述规定极不具有操作性。从现实社会生活和审判实务上讲,一方无过错的情况很少。在绝大多数家庭,夫妻间发生冲突,不存在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和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的生活所致。同时,有无过错自己很难证明。相反,过错方反而很容易证明另一方不是无过错,即使其真的无过错,夫妻之间的事谁来证明?加害方则可以轻易逃避法律制裁。如此一来,极易导致应该获得法律救济的人败诉,法律的规定岂不落空?这方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该法第1056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请求对方予以财产上损害赔偿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无过错,若其对离婚原因之发生也有其过失的,仅发生过失相抵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应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第46条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理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以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也对予以了明确。现行条文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

第五、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李恒欣律师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也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个构成要件从审判角度讲,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三、影响离婚精神赔偿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四、怎样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是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贡献。因此,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 、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3 、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较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4 、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既要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

举证责任问题的探讨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实现,依赖于无过错方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特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负有证明对方有错过的举证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往往是较为困难和复杂的。多数情况下,过错方在实施这些过错行为时采用的都是一些比较隐蔽的手段,很难取证。无过错方通常只能以跟踪、偷拍等方式获取线索,但往往又会因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原因难以被认定和采纳。就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来说吧,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形当事人只能自己调查证据。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很少会采取公开的方式,更多的时候是采用秘密手段,无过错方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或者知道也会很难发现,于是只能通过跟踪、偷拍、捉奸等方法查找线索来取得证据,但最后很可能因为取得证据的合法性的原因而不被法庭认定和采纳。

以上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婚姻受害方是有权利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而现实生活中无过错方常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的能力或经济条件都不如对方,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来指证对方。如果这样,建议您在离婚诉讼前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由律师指导帮助您收集证据、支持诉讼等事物。

宜宾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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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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