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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协议离婚要准备哪些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486人  作者:上海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协议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 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 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 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 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 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 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二、协议离婚要准备哪些材料

1、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 本人的结婚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逐渐增多,不排除有些当事人本身离婚的时候就是冲动的,没有考虑清楚,但是生效的离婚协议是很难撤销的。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对双方负责。更不要为了实现离婚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为了合理分割财产,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也为了减少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我们建议您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帮您审查一下离婚协议。

上海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都是专业法律人员,因此有些观点和做法可能有所欠缺,我们不能一味听信他们的说法。比如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参的方案仅供您参考,不是说非要按他们说的办,您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避免草率办理,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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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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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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