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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什么特征,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473人  作者:广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家庭暴力有什么特征

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

(一)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等。

(二)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三)分割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在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四)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五)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等。如果家庭暴力是经常性的,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未造成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可以视为平常的家庭纠纷,而不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那么,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谩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违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广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构成较为严格,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或者一定的频率次数才能构成。一般来说,偶尔的打骂,或对您的轻微的殴打行为,一般不会被法官认定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从司法实践来看,构成家庭暴力对伤势后果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仅是轻微伤,还要结合请他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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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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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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