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由谁支付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0年1月1日生育女儿朱某乙,2009年4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朱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医药费、教育费除报销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朱某乙18周岁止。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
1、被告支付朱某乙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4月止的生活费人民币7200元及医疗费人民币320元;
2、被告每月支付朱某乙自2011年5月起至18周岁止的生活费人民币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除报销外各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医疗费发票。
被告陆某未应诉答辩。
法院判决:按照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于2009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对婚生女朱某乙的抚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朱某乙随朱某甲共同生活,陆某每月给付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除报销外双方各半承担至朱某乙18周岁止。因被告没有按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婚生女朱某乙自2009年4月起至2011年4月止的生活费人民币7200元、医疗费人民币320元,合计人民币7520元。
二、被告陆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女朱某乙生活费人民币300元(给付方式:2011年5月至12月生活费于2011年7月30日之前给付;其后于每年1月30日、7月30日之前各付清该半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除可报销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结算一次至朱某乙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共同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义务主要体现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为子女的生活、医疗和受教育等创造条件,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给付金额及方式,且该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理应按约履行。被告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