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公婚外恋遭遇家庭暴力
孙x因婚外恋而与妻子张x经常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2001年5月8日,两人因争吵引发殴斗,孙x用木棍打张x的左腿,造成骨折,张x为此住院治疗,花费7828元。
张x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孙x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9342元,健康损失费5万元,并当庭赔礼道歉。
法院最后判决孙x赔偿张x住院医疗费7828元,误工损失费1500元,身体健康损失费1。7万元,责令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遭遇家庭暴力不离婚能否要损害赔偿
本案的承办人认为,孙x应遵从《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孙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发生恋爱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此外,孙x还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张x,导致张x左腿骨折,对张x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严重侵犯了张x的身体健康权。
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孙x应当赔偿张x医疗费、误工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婚内索赔是执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执行共同财产,法院对孙x的判赔,应从孙x的个人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