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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冒用他人名字结婚,冒名结婚导致婚姻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妻子冒用他人名字结婚

原告韩某与被告易某于2003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原告韩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易某以其姐易甲的名字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

法院判决:冒名结婚导致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先通过冒名顶替方式骗取结婚登记,企图规避法律,因登记主体与实际不符,故当事人之关系自始为无效婚姻关系。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

律师说法:婚姻确认无效后该怎么确认双方关系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而本案结婚证上男方并没有到现场登记,因此,只能确定为婚姻登记瑕疵,因而只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只能适用同居关系来处理。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采取登记模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属行政许可行为。结婚证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只对结婚证登记的人员有约束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应当具备结婚登记的有效性,即法院只能针对一个形式有效的婚姻关系,通过审理作出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判决。婚姻登记为行政行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应由登记机关履行撤销该结婚证书。

如果承认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为有效,将促使重婚率上升,危害社会稳定。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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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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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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