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温州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离婚多年再起波澜,能起诉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吗?

离婚多年再起波澜,能起诉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447人  作者:温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离婚多年再起波澜

1990年1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邱某登记结婚。2001年11月26日,邱某、周某夫妇及案外人陈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联合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农机公司),其中周某出资25万元,邱某出资35万元,陈某出资35万元。2002年1月18日,周某、邱某因感情不和在海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有离婚协议书一份,对家具、家电、存款、住房、子女抚养等问题均作了约定,但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在农机公司的股权未予涉及。2003年1月8日,农机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讨论决定案外人陈某将所持公司股权35万元转让给邱某,全体股东包括周某均签字同意。2003年1月10日,买卖双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1月6日,周某突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在农机公司拥有50%的股份,并要求分割。

法院判决:原告行为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对家庭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分割。

2002年1月1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均明知农机公司的财产状况,但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未予涉及,应当视为双方同意维持农机公司当时的财产状况。2003年1月8日,陈某将所持公司股权35万元转让给被告时,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股东均签字同意,嗣后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农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

现原告主张分割该部分股权,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原告周某起诉时超出了一年的法定期限,依法亦难以支持。但当事人自治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考虑到双方曾是夫妻关系,未涉及处理的财产数额又比较大,法院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纠纷。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前述协议。

律师说法:能起诉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9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基本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一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行为;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这个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从本案的情况看,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5种离婚后可再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情形;同时,原告周某明知农机公司的财产状况,但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未予涉及,应当视为双方同意维持农机公司当时的财产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被告邱某与案外人陈某的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包括原告周某在内的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应确认这种转让合法有效。原告周某提出案外人借债投资问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亦不能得到支持。即便此情形存在,离婚时其在明知债权的情况下未提出分割要求,依照法理精神也难以支持。

温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温州婚姻律师推荐

蔡绍辉律师
蔡绍辉律师上海知名婚姻家庭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上海婚姻律师成功办理多起婚姻案件,是婚姻纠纷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中心16楼

婚姻相关咨询

温州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温州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