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女子被拐迫于无奈与收买人结婚,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

女子被拐迫于无奈与收买人结婚,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女子被拐迫于无奈与人结婚

杜娟(女)是四川籍女子。1998年3月外出打工时年满19周岁,不慎被人贩子诱骗,于1998年10月被卖给了陕西农民李强(男),杜娟多次反抗并试图逃跑,遭到了薛家人的毒打,曾经两腿肿得不能行走。李强及其家人还恐吓杜娟,若不与李强结婚,就让她变为残废,杜娟害怕真的变成残废,在李强及其家人的胁持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薛家人看管很严,杜娟始终没有办法逃脱。直到2002年初,杜娟生育了第二个女儿后,薛家人才对杜娟的看守稍有松懈。2002年6月,杜娟以去不远的同村村民家借东西为由逃出了该村。被解救后,杜娟于2003年3月在亲友陪同下返回当地,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与李强的婚姻。李强辩称自己与杜娟已经育有两个女儿,早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不属于被胁迫婚姻。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受胁迫结婚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杜娟当初在被胁迫情况下结婚,双方并无感情,虽然共同生活了4年,但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请求,考虑到杜娟与李强结婚时并非杜娟本愿,且在李强及其家人强迫之下与之完婚,故依法判决撤销杜娟与李强的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据此,杜娟因胁迫与李强结婚,获得自由后,由其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杜娟逃离薛家后的一年内,返回当地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期限之内,法院受理并判决撤销李强与杜娟的婚姻是正确的。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