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返还彩礼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需要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以及有无过错责任等。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较短,而且没有领结婚证,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需将彩礼全额返还,双方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女方需将彩礼酌情返还。
二、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婚姻法(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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