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协议离婚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结合其他相关法规,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的夫妻;
(二)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一致意见;
(三)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二)离婚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三)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以上就是“办理协议离婚应具备什么条件”和“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符合以上条件者,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如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针对以上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