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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在职企业能否代扣?

此文章帮助了290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一方在职企业代扣子女抚养费引纠纷

吴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三年前与妻子离异,法院把2岁的女儿判给了女方,吴某每月应付给女方100元子女抚养费,数额约合其工资的15%。一年前女方再婚,吴某以女方再婚为由不再按月支付抚养费,女方向法院申诉。法院判定由吴某的公司强制从其工资中每月扣除100元,支付女方抚养女儿的费用。吴某对公司扣除自己工资不满,认为这是公司干涉个人私事,克扣工资,要求公司补发所扣工资,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裁定:代扣合法

仲裁委认为:按照《婚姻法》第35条规定,由于婚姻案件引起的财产纠纷,负有义务的一方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自己应负的经济义务。对拒不执行者,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出租汽车公司扣除吴某的工资正是协助执行法院的裁定,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是完全合法的。

律师说法:

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经营者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在无正当理由和没有经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全部支付劳动者工资。而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

第一,按照《婚姻法》第35条规定,由于婚姻案件引起的财产纠纷,负有义务的一方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自己应负的经济义务。对拒不执行者,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二,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15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从工资中予以扣除,数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因此,出租汽车公司扣除吴某工资的理由和标准都是合法的,不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由此可见,吴某要求补发所扣工资的申诉是不成立的,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否则其所在单位有权依法从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以上是关于“离婚后一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在职企业能否代扣?”等问题的分析与回答,如果您还有疑问,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或者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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