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
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如何认定离婚时转移财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除了离婚时的转移财产行为,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转移财产的行为具体有哪些情形呢?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下来,转移财产的情形有:转移已有存款; 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私自出售房屋; 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这五大类。当然,实际案例中,可能还会有其他转移财产的行为,当事人苦于没有证据,或者碍于情面不便向法院主张,导致财产损失。遇到这种情形,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并可全程代理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