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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性质,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456人  作者:温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性质

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切的来说是一种姻亲关系,也可以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但并没有血缘上的联系。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情形

(一)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二)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三)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性质,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情形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温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俗称"私生子"。有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往往首先要解决的是亲子关系的确认问题。由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非婚生子女的入户程序上要求出具亲子鉴定结论,因此,即使在非直接抚养方自认的情况下,亲子鉴定仍然是非婚生子女无法绕过的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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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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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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