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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起诉女婿索要骨灰 骨灰的法律性质和归属

此文章帮助了514人  作者:岳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岳父起诉女婿索要骨灰

因女儿去世却一直见不到骨灰,无法祭奠,年迈的王先生将女婿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骨灰,不得妨害他们祭奠,并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被告在庭上反诉,称对方曾向自己父母递送花圈,闹得街坊邻居人人皆知,给他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王先生说女儿因乳腺癌去世,去世前陈先生与王女士提出离婚并将她赶出家门。王女士一直受父亲和兄弟姐妹帮助租房。王女士去世后,陈先生抱走了其骨灰,还取走王家人定做的遗像,令王先生无法祭奠。因此王先生诉请法院判令陈先生返还女儿骨灰及遗像,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而在庭上,其女婿陈先生称离婚是女方主动提的,且有微信为证。辩称其已妥善安放了妻子的骨灰。他说在妻子骨灰存放问题上,双方确实曾发生过争执,王先生的三女婿还曾殴打自己。

陈先生称王先生一家还向其父母家送花圈,这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其律师当堂提出反诉,称王先生侵犯其人格权,法院也已立案。

陈先生向法庭提交其和妻子的微信记录显示,提出离婚的是妻子,而且妻子是出于孝顺才跟他结婚。涉及妻子的证件等物品,陈先生要求岳父返还。

二、骨灰的法律性质和归属

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是逝者亲人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物,其管理权、祭祀权依法归死者的近亲属享有。

骨灰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而骨灰的所有权应在继承发生时归继承人所有。在骨灰之上,继承人享有管理权。但因骨灰具有很强的人格特质,对骨灰的管理和处分因遵循如下原则:

1、要尊重死者的遗愿,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体依法具有处分权,死者在生前安置骨灰的意见,继承人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应予以实施。

2、对骨灰的处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民事活动中均不应违反。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死者近亲属因精神痛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只要是死者的亲属,均可以对死者进行祭奠。妨碍共鸣对去世亲属进行祭奠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岳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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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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