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岳父起诉女婿索要骨灰
因女儿去世却一直见不到骨灰,无法祭奠,年迈的王先生将女婿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骨灰,不得妨害他们祭奠,并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被告在庭上反诉,称对方曾向自己父母递送花圈,闹得街坊邻居人人皆知,给他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王先生说女儿因乳腺癌去世,去世前陈先生与王女士提出离婚并将她赶出家门。王女士一直受父亲和兄弟姐妹帮助租房。王女士去世后,陈先生抱走了其骨灰,还取走王家人定做的遗像,令王先生无法祭奠。因此王先生诉请法院判令陈先生返还女儿骨灰及遗像,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而在庭上,其女婿陈先生称离婚是女方主动提的,且有微信为证。辩称其已妥善安放了妻子的骨灰。他说在妻子骨灰存放问题上,双方确实曾发生过争执,王先生的三女婿还曾殴打自己。
陈先生称王先生一家还向其父母家送花圈,这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其律师当堂提出反诉,称王先生侵犯其人格权,法院也已立案。
陈先生向法庭提交其和妻子的微信记录显示,提出离婚的是妻子,而且妻子是出于孝顺才跟他结婚。涉及妻子的证件等物品,陈先生要求岳父返还。
二、骨灰的法律性质和归属
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是逝者亲人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物,其管理权、祭祀权依法归死者的近亲属享有。
骨灰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而骨灰的所有权应在继承发生时归继承人所有。在骨灰之上,继承人享有管理权。但因骨灰具有很强的人格特质,对骨灰的管理和处分因遵循如下原则:
1、要尊重死者的遗愿,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体依法具有处分权,死者在生前安置骨灰的意见,继承人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应予以实施。
2、对骨灰的处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民事活动中均不应违反。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死者近亲属因精神痛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只要是死者的亲属,均可以对死者进行祭奠。妨碍共鸣对去世亲属进行祭奠的,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