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毕业后嫌家贫咒骂父母
中国网讯,深圳的陈女士和丈夫生养的女儿,大学毕业后对父母恶语辱骂,陈女士称是因为家里无力给女儿购房买车,女儿由此产生怨恨。而女儿称全是父母的错,咒骂父母是人渣、垃圾、贱人。“我明明是一个很好的学生,就是被他们给毁了”,深圳陈女士的女儿抱怨道。她在大学毕业后因家里无力为其买房买车而对父母恶语相向,称父母是人渣、垃圾、贱人。而身为母亲的陈女士表示,孩子是自己从小带大的,希望女儿过得好。网友纷纷表示气愤不已,谴责这种不知感恩,啃老无度的儿女。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
⒈ 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⒉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⒊ 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⒋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⒌ 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⒍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⒎ 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的女孩已经成年,并且在父母的供养下完成了大学学业,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养活自己的能力,父母已经没有再继续供养她的义务,更没有为她买房买车的义务,女孩已经可以自食其力,不应该再向父母啃老,更不应该不知感恩咒骂父母,不仅伤了父母的心,更丧失了为人子女的本分和做人最起码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