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堪家暴要离婚
扬子晚报消息 2月14日情人节当天,江阴一男子早早来到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法院禁止妻子殴打、骚扰、跟踪、威胁、接触自己和亲友。
据悉,吴先生家住江阴市华士镇,与妻子顾女士于200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5日生育一女,2013年10月11日生育一子。
但自从2015年底起,夫妻两人的感情急剧下降,吴先生称,妻子多次对其及其父母进行殴打,他多次报警处理,警察对他妻子也多次进行了口头警告,但他妻子并未收敛。他无奈之下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妻子殴打、辱骂骚扰他和家人。同时,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急)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以及110接处警记录、受案回执等,作为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目前,江阴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吴先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江阴法院依照规定作出2017年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顾女士对吴先生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吴先生及其父母。
我国关于家暴的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