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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官方回应"童养媳14岁产女" 无法证明其遭强奸

此文章帮助了1483人  作者:自贡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童养媳14岁产女

环球网讯:一段时间以来,巫山县双龙镇金花村村民马泮艳不断通过网络反映自己的不幸经历。1997年她母亲不堪父亲的家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并杀死了对方。之后,随着母亲的突然出走,马泮艳和她的两个姐妹不仅失学,还被照看她们的大伯马正松用几千元的价格“卖”给了比她们大出10多岁的男人当了“童养媳”。从此,两个孩子都遭到了严重的性侵害:马泮艳在14岁时就给“购买”她的男子陈学生生了女儿,之后多次逃走未果后还遭到陈学生的毒打和囚禁;妹妹马泮辉也在年仅15岁时就当了“妈”。

2月2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官方回答是,2001年,马泮艳的姑父罗元道见马正松家庭确实困难,在征得时年13岁的马泮艳同意后,于当年2月10日,和马正松、马正英(马泮艳姑妈)等人一起,将马泮艳送往陈学生家。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同时,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也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童养媳”是否侵犯婚姻自由

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旧时,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众多的民众因家境贫寒而娶不起儿媳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就跑到外地抱养一个女孩来做童养媳,待长到十四、五岁时,就让她同儿子“圆房”。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这种行为已经被禁止。女性应该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童养媳”在女性未了解婚姻的意义时变为女性找好未来夫婿,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婚姻自由的行为。此外,童养媳现象还经常伴随强奸、未婚先孕等现象发生。

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此风不再,但不能保证没有例外。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因此,如果女性的婚姻是被迫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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