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堕胎引发丈夫强烈不满
陈先生与刘女士均为徐闻县人。2010年,双方经相亲认识,两人感觉都不错,家里人又逼婚,于是两人仅认识一个月就"闪婚"了。
婚后,陈先生返回深圳工作,而刘女士则在家和陈先生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刘女士生育了第一胎。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陈先生又准备生育第二胎。2016年初,刘女士又怀上了,但因婚前感情薄弱,两人分居两地,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闹。
刘女士认为,如果生育第二胎,自己要花在照顾孩子上的时间会更多,而丈夫在外地工作也帮不上忙。在怀孕5个月后,刘女士还未与陈先生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陈先生得知该情况下,十分气愤,准备以刘女士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与刘女士离婚,并要求刘女士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
丈夫是否具有生育权,妻子擅自堕胎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在本案例中,刘女士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侵犯陈先生生育权? 生育二字女性特有的能力,从怀孕、生育到抚养照看等吃喝拉撒,通常都是妻子一方主要照看。那么作为丈夫是否具有生育权?
根据我们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不分性别,男女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所以说男性是有生育权的,只是说男性的生育权不能随意行使,当男性的生育权和女性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那么男性的生育权要让步。
实际生活中,孩子主要是女方来怀孕、生子、照看。那么一旦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有了矛盾,是否作为妻子的一方就有决定是否生孩子这样的权利呢?
孩子生下来,主要是女方照顾。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生育子女主要是依托于女方,受孕、怀孕、生产这个期间基本上都是女方在投入和付出,而男方从这个角度来讲,男方仅是发生性行为、提供精子就完成了他的作用。所以,男性享有生育权,但是当男性的生育权和女性的生育权相冲突的时候,那么男性的生育权应当作为让步。这就是考虑到女性在生育子女的时候,付出的要比男性更多。所以,不光是我们国家,包括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是生育的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来讲,这个孩子两个人究竟要不要生下来,是否是要堕胎,作为妻子一方刘女士是有决定权的。有些时候,生孩子作为母亲一方,会因为各种意外生命都不保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妻子有决定权也应该是无可厚非的。
如果丈夫不满意妻子的决定,丈夫就要离婚,他可以以此为据要求离婚吗?
这是可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如果丈夫是因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或者双方因为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起诉离婚的话,可以以此作为一个感情破裂的理由,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话,像这种情况一般就是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法院这样的规定的实际上,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也就是说,作为妻子不愿意跟他生孩子,那么男性他可以选择离婚和其他的女性重新组织家庭重新生育孩子。
还有一种情况,女方可能是丁克族或者现在不孕不育的情况也比较多,有些情况可能会由于女方的原因或者是男方的原因不能怀孕,像这种情况其实都可以起诉要求离婚,通常法院会支持的,但是,如果男方以此为理由要求女方赔偿,那么这个法律是不支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方要求赔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男方唯一享有的一个权利就是可以离婚重新组建新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