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青梅竹马结婚,婚后受伤遭抛弃
方某和曾某是同村村民,两人自幼青梅竹马。l995年,两人一同参加高考,曾某考取,而方某则落榜。在曾某上大学期间,两人感情进展顺利。1999年,曾某分配到某机关工作,与方某正式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2000年,方某在做家务时,面部被烧伤。双眼几乎失明。住院后,曾某对护理方某渐感厌烦,产生了遗弃方某的念头。曾某就搬到外面去住,不回家照顾方某,并同本单位同事赵某打得火热。而方某在家得不到丈夫的关怀与照顾,生活无着落。无奈,2002年5月,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付给扶养费。
法院判决:丈夫有义务扶养妻子,判决曾某给付方某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和曾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感情良好,但是由于方某脸部受伤,曾某企图抛弃方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法院认为,方某和曾某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难,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对方扶养,而且他方有负担能力。这种义务一旦发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之前,这种义务始终存在。所以,法院判决曾某给付方某扶养费。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有扶养义务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即: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难,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对方扶养,而且他方有负担能力。这种义务一旦发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之前,这种义务始终存在。当然,如果曾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依《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婚姻法》规定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体现出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本案中,方某因病生活困难,而曾某有负担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其给付扶养费。
以上就是关于“丈夫厌恶妻子欲抛弃,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吗?”案例的具体介绍,如果在夫妻生活中遇到一方抛弃另一方或者拒绝扶养的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