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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老两口诉请儿媳替公公还债 于法无据被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福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儿子开超市老两口帮忙经营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系夫妻,二原告之子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谢某相识,于2015年7月17日王某与谢某在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谢某夫妇与二原告分开生活。2016年谢某起诉离婚,二原告起诉王某、谢某分家析产,2016年7月13日谢某撤回起诉,二原告亦撤回起诉。2017年2月15日谢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2017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7)08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谢某与王某离婚。二原告称王某与谢某婚姻期间,谢某经营某某超市,期间,谢某要求原告王某某借贷款23万元投资该超市。现谢某与王某已离婚后,于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被告谢某负担债务130000.00元,同时二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王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二原告自2002年一直经营超市至今,在此期间因经营借有外债,均与谢某无关,且谢某与王某结婚后虽然与二原告没有进行分家仪式,但也是分开生活,即使原告有债务也没有用到原、被告的共同生活当中,不会产生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谢某不能承担任何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原告并不清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误将其他家庭成员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作为共同债务起诉,是不合理的。

夫妻共同债务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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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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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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