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表兄妹结婚多年生三子
原、被告为表兄妹关系,原告的母亲薛某丁(出嫁到甘谷县西坪乡马湾村)与被告的父亲薛某戊(已去世)系同胞兄妹。2007年农历4月21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8年7月23日生长女薛某甲,2010年11月12日生子薛某丙,2012年9月14日生次女薛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共同债务有给孩子看病欠被告姑姑0.4万元、欠被告姐姐0.27万元。2015年4月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三个孩子现在被告家中,由被告直接抚养照顾。现原告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宣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现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一起共同生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违背了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婚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律师说法:无效婚姻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我国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因此,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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