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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双方差异大 离婚三次因抚养权争夺不成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婚后发现双方差异大

2001年夏天,王某某、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女儿陶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逐渐因性格、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产生矛盾,争吵不休。2012年9月26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王某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和陶某某分居至今。2013年,王某某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某、陶某某并未和好,第二次诉讼中,两人为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王某某遂撤回起诉,但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未能缓和。2014年6月,王某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陶某某离婚,婚生女陶某由王某某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陶某某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应彼此珍惜、恩爱相守。但因双方面临差异、分歧时,无法彼此理解和包容,导致纷争不断,感情疏离。现双方自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且王某某已经三次提起离婚诉讼,陶某某也认可双方无和好可能,可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存续的可能,故对王某某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王某某、陶某某为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审理中,本院依法约谈了陶某,陶某明确表示其更愿意和王某某共同生活,且陶某自2010年9月起,已经实际随王某某共同生活,故本着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改变未成年子女已熟悉的生活环境等原则,对王某某要求由其抚养陶某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优先获得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以上就是”婚后发现双方差异大 离婚三次因抚养权争夺不成“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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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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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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