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分居七年诉请离婚
原告田某某、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生育一女陈婉红。原告诉称婚后发现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赌博,原告多次规劝无果。现夫妻分居长达七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的,存在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提起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1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过错一方的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
2,家庭暴力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警察的询问笔录、家暴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的诊断书、其他家庭成员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3,对方存在赌博、吸毒恶习的证据: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等等。
4,,对方涉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租房协议、所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在异地找到工作后公司出具的证明或当地的暂住证等等。
以上就是“分居七年诉请离婚 证据不足法院驳回”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