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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1061人  作者:郑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

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

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

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实践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本项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

比如因一方受了严重的伤所赔偿的比较高额的精神损失费,一方受伤,另一方要照顾,也因此在精神上受到伤害,那是不是精神抚慰金也要分割,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有必要咨询专业律师,也是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的。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如果是遗嘱或是赠与合同有注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不能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了。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以上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虽然是从大面上来说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觉得您的情况在这里找不到答案,那我建议您直接找专业人士为好,用他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针对您的具体情况解决问题。

郑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存款账户内有单位资金,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出纳,可能因为单位操作的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其名下的账户流转。若能证明,则该账户钱款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是不能这样操作的,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违规,而使该财产权属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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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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