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结婚五年一直分居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原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称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即回东北老家过春节呆了一个多月,2009年3月,被告从东北老家回到兖州,同年4月,原、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贷款购买锋范牌轿车一辆,车号鲁H×××××,户名登记为原告的名字,没过几天,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走,没有音讯。2009年8月1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2010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09)兖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领完判决书后,与原告又在一起生活了仅3天,即于2010年2月又私自将车开走,至今无音讯。期间,原告曾于2010年7月26日第二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一直未找到被告,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撤诉。2015年4月1日,原告以与被告婚前婚后相处时间短,没有感情,为由第三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多方寻找被告一直未找到,于2015年6月6日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该案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毕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认识时间很短,对被告未深入了解即草率结婚,且系再婚,婚姻基础差。原告称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仅一个多月,相处时间极短,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2010年2月被告离开兖州出走,至今已5年多,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2年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在此之前曾向本院起诉过两次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已经给原、被告留了和好的机会,被告不珍惜与原告之间的感情。现原告第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离婚案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下落不明,传票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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