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林某诉李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2010年5月,李先生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210万元的房子,其中首付款11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2014年8月林小姐与李先生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16年3月偿还银行所有贷款。2016年5月林小姐和李先生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因房价上涨,该房屋经评估后已值490万元。李先生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林小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李某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李某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于房屋增值的实际情况,对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律师说法: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离婚时对于该种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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