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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入第三者 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哈尔滨专业婚姻律师朱艳茹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原告因被告有第三者诉请离婚

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被告有第三者,经常不回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曾于2008年3月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被告的离婚请求,2011年被告对原告稍微好点,2012年3月被告对原告讲有了第三者并提出离婚。2012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于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现在小学上学。2008年,原告与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于2012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开始分居至今。

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加之又生育了女儿,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介入第三者 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被告有婚外恋,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没有提供能够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所以才导致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对“婚姻介入第三者 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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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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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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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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