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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对其是否有权主张分割?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婚姻存续期间,张某购买彩票中得巨额大奖

1999年1月1日,袁某(女)与张某(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间,袁某、张某与熊的母亲曾炽秀、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2015年2月17日,张某在唐武强所经营的彩票店中购买了双色球福利彩票一张,并于当晚知悉中得巨额大奖。2015年2月25日(兑奖前一天),袁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

2015年2月26日,张某在熊某、崔某的陪同下到重庆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兑奖,兑得税后奖金460万元并存人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兑奖当日,张某即分别向熊某、崔某账户各转入50万元,次日向彩票店经营者唐武强银行账户转入14万元。随后,张某以本人名义缴纳220万元购买幸福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某万能型保险,另有46万余元转存于张某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离婚后几天,袁某从朋友处得知张某中得巨额大奖,袁某认为中得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分得一半,但张某强烈拒绝。2015年3月10日,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张某的母亲曾炽秀以中奖彩票系其购买为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张某购买双色球中得巨额奖金460万元并故意隐瞒中奖事实,于兑奖前一天欺骗原告与其办理离婚登记。虽然张某兑付彩票奖金行为在离婚后第二天完成,但该彩票系在离婚前购买并于当日获知中了巨额奖金,因此该彩票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作为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获得该彩票奖金的一半即230万元。

被告辩称: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被告购买,而是由第三人曾炽秀购买,且原被告协议离婚不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述称: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购买,因春节期间不能兑奖,便委托原告张某与儿子熊某、女婿崔某一起去兑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奖彩票归第三人所有。

二、法院判决:张某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袁某彩票奖金230万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袁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未有固定工作,与熊的母亲曾炽秀、父亲熊正国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茶馆,茶馆收益及第三人曾炽秀的养老金共同用于家庭开支。本案讼争的彩票虽系第三人曾炽秀购买,但应视为以家庭开支购买,彩票奖金应作为曾炽秀、熊正国、张某、袁某的家庭共同财产为宜。彩票奖金依法应当按照家庭成员曾炽秀、熊正国、张某、袁某4人进行分割。袁某主张彩票奖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该彩票系张某购买,对该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第三人曾炽秀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奖金460万元属袁某、张某、第三人曾炽秀、案外人熊正国的家庭共同财产,由张某支付袁某应分得彩票奖金115万元,驳回袁某、第三人曾炽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色球中奖彩票并非曾炽秀购买而系张某购买;袁某和张某虽与曾炽秀、熊正国共同居住,但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购买彩票的资金应属于个人支出而非家庭支出。张某、第三人曾炽秀不服一审判决,亦提起上诉,认为虽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袁某在离婚前即已离家,除身份关系外,袁某在经济上与张某、曾炽秀已无任何关系,用于购买彩票的资金亦与袁某无关,故袁某应分得的彩票奖金数额不应超过50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张某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中得奖金460万元属张某和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张某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袁某彩票奖金230万元;驳回袁某其他诉求;驳回第三人曾炽秀的诉求。

三、律师说法: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一审法院认定双色球中奖彩票系第三人曾炽秀购买错误,应认定为张某购买;认定张某所购买彩票的奖金属于袁某和张某与其母曾炽秀、其父熊正国的家庭共有财产错误,应认定为袁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少分或不分,但袁某一、二审均主张分配彩票奖金230万元,应视为袁某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故此,袁某请求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该对其予以纠正。

天津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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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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