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与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发生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2月21日在石河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男方给女方100000元整,以收条为准。男方所得财产有位于石河子市某小区52栋222号和石河子市某小区74栋121号住房各一套。原告按照协议给付被告现金100000元整,待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却不知去向,致使原告分得的房屋无法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协议约定原告分得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以便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双方履行离婚协议内容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明确约定位于石河子市某小区52栋222号和某小区74栋121号住房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给付被告金钱的义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对财产分配内容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判决本案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
律师说法: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也就是夫妻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第二,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双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钱的抚养费以及相关探视的问题,已达成一致。第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1、一方要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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