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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并非本人亲自办理 起诉离婚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50人  作者:宜宾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结婚证并非本人亲自办理

原告陆男与被告黄女于1993年相识,1994年12月份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到男方家生活。后原告陆男委托他人出面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而陆男和黄女本人并未到场。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其中长女已工作,次女仍在求学。2013年开始,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档案资料。而据镇政府原经办人回忆,陆男与黄女确实在其手上领取过结婚证,当时陆男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由陆男的父母请人来办理的。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男要求与被告黄女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不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也查不到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原、被告一致陈述在政府领取过结婚证,故本院对原、被告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行为予以确认。原、被告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不管结婚登记时原告有无达到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不属无效婚姻情形。鉴于原、被告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审理中,被告也不愿意离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在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刚开始实施的那几年,很多人因不了解有关婚姻登记的相关制度,等级存在瑕疵的情况有很多。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对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上或实质上瑕疵的,我国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程序上的瑕疵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本人提供了有关证件,双方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本人对结婚证未提出异议的,司法实践中仍按有效婚姻处理。实质上的瑕疵如婚姻当事人未达婚龄、或存在重婚等无效婚姻事由的,在无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认定为有效婚姻。

以上就是“结婚证并非本人亲自办理 起诉离婚怎么办”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的结婚证办理程序存在瑕疵,建议您先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是否需要认定瑕疵,再决定起诉离婚还是宣告婚姻无效。

宜宾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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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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