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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私自卖掉房子, 妻子如何主张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471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夫妻感情不合闹离婚,丈夫私自处分房产

因感情不和,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和王女士离婚。诉讼中,王女士称双方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她要求进行分割。张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现在并非是双方共同财产。后王女士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经法院查询,张先生是在起诉离婚后将房屋出售给案外第三人的。王女士于是将张先生和购房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先生和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二、法院判决:张先生给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出售的房屋档案中各项材料完备,且经过调查,李某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涉诉房屋。且张先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据此,能够认定李某是善意取得了该房屋。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但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释明、调解,王女士同意和张先生离婚,张先生给付王女士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三、律师说法:男子离婚过程中私自卖掉房子,妻子可主张赔偿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违反民事规定。夫妻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按法律规定应当征求对方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丈夫私自处分房产,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对于妻子的损失,丈夫应该对其进行折价赔偿。

成都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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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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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法系统,2006年起任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办四川业务。
为人坦诚、处事稳重、业务精湛、知识面广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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