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约定女方抚养孩子 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约定女方抚养孩子 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哈尔滨婚姻律师朱艳茹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3月6日办理结婚仪式,婚后于2004年6月18日生一女取名小红,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0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抚养:小孩小红归女方徐某2抚养,男方徐某1每月承担小孩小红抚养费捌佰元人民币,小孩小红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离婚协议约定后婚生女归被告抚养,但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小红也多次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学习考虑,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6日办理结婚仪式,2004年6月18日生一女小红,2010年10月5日登记离婚,原、被告双方都愿意抚养女儿小红,表明双方都愿意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种积极行为对子女成长有利,应当鼓励。然而,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护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本案中,小红已年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徐某1共同生活,且原告徐某1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对小红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发展并无不利,故对原告徐某1要求变更小红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给原告。

律师说法:约定女方抚养孩子 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以上就是对“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