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事实婚姻分居16年后起诉离婚
原、被告1986年9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关系。1988年5月6日生育长子詹某乙,1990年5月3日生育长女詹某丙,起初感情尚可,生育子女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到外地打工,至今已经分居16年以上,夫妻共同财产有瓦楼房一间三格、无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财产,经调解不能和好或撤诉。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詹某甲的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詹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关系。经调解不能和好或撤诉;双方分居已经16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原告黄某甲放弃分割财产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被告均声称各自有共同债务,但对方不认可,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长子詹某乙抚养费66000元和安家费20000元、长女詹某丙抚养费78000元和安家费10000元、银行欠款13000元、离婚帮助资金97200元,合计2842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分居后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很多人以为分居后另一方所欠债务就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并不当然地为个人债务。
不过,该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另付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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