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被告再婚后起诉离婚
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2月26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9年,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致原告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年后,被告又回家,但此后原被告长期冷战。2012年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即就是偶然回家,也是住一晚就走。2014年5月,被告彻底离家,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三年之久。故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行抚养等。
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系离异。1999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本案原被告以离异身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基于对婚姻较为深刻的经历和认识,且在一定程度的了解基础上,最终自愿订立婚约、申请登记结婚、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故其一系列行为说明两人婚姻虽为再次婚姻,但既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也符合农村当地婚姻习俗礼仪,所以,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十余年,一方面,原被告生育了一个孩子,并抚养前后两个孩子成长;另一方面,原被告本着家庭更好生活的目的,都付出了一定的心血,也不同程度地做出了各自的努力,这势必促成双方建立并培养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尚无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存在,故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男子与女子再婚后离婚 法院不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依据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本案中,虽原被告均系再婚,但是根据案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据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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