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均对婚姻不忠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结婚。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内容:“男方李某乙,女方李某甲,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双方无子女。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无共同财产。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损害赔偿金:由于男方有婚外情,属于过错方,给女方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男方承认其有严重过错,自愿付给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补偿。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给对方。……”《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补偿款50000元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当时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原告当时亦不知自己已怀孕),在原告与现任丈夫结婚并生下小孩后,从时间上推算出原告在未离婚时亦有过错,从而拒付补偿款。对此,原告的解释是要开始新生活,不能因被告不同意签离婚协议而无限期拖延。但这并不能推脱原告存在的过错,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被告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
夫妻双方对婚姻均有忠诚义务,现原、被告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索要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知,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即上述四种情形。
(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
通常离婚的发生,夫妻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不是指请求权人对婚姻的离异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指只要请求权人没有《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就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有无其他过错,并不妨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对“无过错”,不能做扩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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