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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因探望孩子的方式产生纠纷 男子起诉到法院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洛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后因探望孩子的方式产生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10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19日生于一子韩某乙,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韩某乙随被告韩某甲生活,原告杨某某从2010年4月起支付生活费300元每月至韩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和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凭票各负担一半。2014年3月20日,原告杨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履行探望权,并判令被告韩某甲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判决:原告杨某某在暑假期间来开县探望婚生子韩某乙一次,探望时间为15天,原告杨某某在寒假期间来开县探望婚生子韩某乙一次,探望时间为5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后,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子韩某乙的原告杨某某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行使探望婚生子韩某乙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杨某某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考虑到婚生子韩某乙一直随被告韩某甲在生活,其生活圈、朋友圈均是围绕此而产生的,婚生子韩某乙已适应了被告韩某甲的生活环境,特别是考虑到婚生子韩某乙年幼,适应环境的能力差,贸然改变环境,对婚生子韩某乙的成长不利,为有利于婚生子韩某乙的健康成长,原告杨某某行使探望权的地点应为婚生子韩某乙现居住地,婚生子韩某乙系学生,日常在校学习,探望时间本院综合考虑为寒暑假,因暑假时间较长,原告杨某某可以到开县来探望婚生子韩某乙15天,寒假时间相对较短,原告杨某某可以到开县来探望婚生子韩某乙5天;对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韩某甲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律师说法: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则

离婚时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法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探望权如何行使,行使的时间和地点,夫妻双方可进行协商,并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探望权的行使须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离婚后因探望孩子的方式产生纠纷 男子起诉到法院“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有关探望权的法律纠纷,您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洛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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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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