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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 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仙桃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

被告单桂芝与周兴付于2013年8月15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登记结婚之前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于1990年1月25日生长子周翔,2007年10月29日生次子周某某。被告单桂芝、周翔、周某某、祁正平近亲属周兴付分别于2011年7月31日、2012年10月31日、2013年10月23日,向原告丁东韩出具70000元、50000元、30000元借条各一张,合计150000元,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2014年10月,周兴付去世,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该债务系被告单桂芝与周兴付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余被告作为周兴付的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单桂芝偿还原告丁东韩借款150000元,驳回原告丁东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主张借款发生在周兴付与单桂芝登记结婚之前,系周兴付的个人债务,并没有否认周兴付向原告借款,因此对于原告丁东韩与周兴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时被告单桂芝与周兴付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被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原告丁东韩与周兴付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周兴付死亡,被告单桂芝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周翔、周某某、祁正平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周兴付遗产的继承,依法不承担还款责任。故此,本院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需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男女双方才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债务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我国,夫妻之间先举行婚礼再领结婚证的现象很多。很多夫妻举行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此时他们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如果此时的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疑会对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以上就是“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同居 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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