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抚养权归谁
2012年10月,原、被告自由相识并恋爱。2014年11月16日(农历9月24日)二人举行订婚仪式后,未经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并于2016年2月4日生子唐某某。其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至今未负担分文抚育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求:1、解除双方间的非法同居关系;2、非婚生小孩唐某某归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1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2000元,赔偿医疗费6000元。被告唐某某答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实,且其主张的抚育费过高,应以法院认定的为准。若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应可随时探视。
法院判决:小孩唐某某归原告李某某负责抚养,被告唐某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519.85元;被告唐某某对小孩唐某某拥有探视权,原告不得阻拦。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原告李某某诉求尚处哺乳期内的小孩唐某某归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依法可对小孩唐某某进行探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唐某某系农村户口,湖南省统计局统计的2016-2017年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31191元,月均2599.25元,按20%计为519.85元,故被告应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519.85元,原告诉求1000元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求被告偿还12000元、赔偿医疗费600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非同一诉讼范畴,应另案处理。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根据相关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未满两周岁,且仍在哺乳期内,故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为宜;如子女大于2周岁,小于10周岁,法官则需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再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这些因素包括双方经济情况、学历程度、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无便利和意愿照顾孩子、双方有无陋习等;如子女已达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也会列入法院考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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