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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签订忠实协议,忠实协议是否受法院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天津婚姻律师王传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婚内签订忠实协议

杨某(女)与戴某(男)婚后签订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杨某于2013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戴某向其赔偿10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离婚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并且忠实协议中10万元赔偿款的约定获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忠实协议是否受法院支持

夫妻“忠实协议”中的赔偿条款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应以离婚为要件,理由如下:

(一)不能孤立的看待《婚姻法》第四条,忠实协议能否受法律保护应当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而定。《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单独以该法律条文来看,夫妻忠实协议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孤立的看待一个法律条文,任何法律条文能够产生实效都离不开其他法律条文的支撑。《婚姻法》第四条之所以不会沦为一纸空文,其支撑就在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夫妻无过错方在一方出轨后能否请求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杨某与戴某签订夫妻忠实协议,违反协议必须赔偿10万元,正是以协议的方式将《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具体化。因此,该协议能否受得到支持应当以杨某和戴某最终是否离婚为要件。

(二)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承认夫妻“忠实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离婚作为请求赔偿的要件,“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夫妻之间应该秉着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的态度努力经营婚姻和家庭,而不应该让金钱影响到夫妻关系;另一方面,在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请求一方进行赔偿不具有可执行性。本案中,如果杨某与戴某的离婚请求未或准许,或者杨某未提出离婚请求,此时确认赔偿条款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以上就是夫妻婚内签订忠实协议,忠实协议是否受法院支持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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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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