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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出轨 离婚后男子要求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双方均出轨

2010年5月1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甲。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对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以及补偿金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原告通过被告手机发现被告与一徐姓男子长期发生性关系,原告以受到精神打击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并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二、三、五项约定的内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曾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离婚前,原、被告就此问题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过沟通,原告也表示痛改前非,并寻求被告的原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对于导致离婚的后果均有过错。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以离婚这一条件而成就,本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因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产生法律效力,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因此,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部分内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如想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方需对婚姻无过错。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夫妻双方均出轨 离婚后男子要求损害赔偿”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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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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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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