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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具体有哪几种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哈尔滨婚姻律师朱艳茹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李某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原告诉称,李某与刘某于2007年上半年通过网络认识,2008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从2014年6月被告到朋友的服装店上班后结识了一些朋友,经常外出吃饭,很晚才回家。刘某还通过手机与陌生男子长期聊天,并对外谎称已离婚,因刘某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3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4月李某到政府办事,得知刘某再婚,并已怀孕3个月。原告才知道刘某在双方未离婚时已怀孕,但孩子并非李某的,刘某的行为给刘某精神造成了伤害。据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0000元。

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李某于2009年3月19日结婚,婚后于同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2016年3月3日,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庭审中查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导致离婚,由此必然给其配偶造成心理上的打击和精神上的创伤,李某完全有理由、有根据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刘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具体有哪几种情形?

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对“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具体有哪几种情形?”问题的解答,欢迎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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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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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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