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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改房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627人  作者:潮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

其理由是:第一,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所谓“劳动所得收入”于本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的实物等福利,故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的范畴。[3]第二,“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相应的,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改房,若双方有约定的,可依约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具体方法见后。

二、一方婚前出资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屋,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使用、管理经过8年则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一方婚前出资取得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房屋,夫妻婚后未共同使用、管理,或虽经共同使用、管理但未经过8年的,不可视为共同财产,只可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个人出资而拥有的“部分产权”房改房中,仍然要注意保护非出资方对“非部分产权”部分享有一定的承租权(比如夫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情况)。

三、对婚前一方借资或采取分期付款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债务或支付后期付款的,可根据出资比例确定婚前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比例,对婚后所占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比例依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居住的一方父母单位的公房,以房改优惠价购得后,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应分别两种情况说明:其一,父母以自己名义并出资参与了单位的房改,或者夫妻共同出资但以父母名义参与单位的房改的,如果该夫妻无购房资格,比如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未实际居住以上或他处有住房的,则在前一种情形下,夫妻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故不能就其进行分割,但可明确该房由父母一方子女居住使用,符合共同承租条件的可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后一种情形下,夫妻对房屋亦无产权,但对其交纳的房改款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样,居住使用权问题可同上处理方法。其二,在前述情形下,如果夫妻有购房资格,可依“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确认该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可先将夫妻占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部分分割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

潮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谁带孩子,同等条件下,房子就会判给谁。但如果房子上有贷款,主贷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决房子归属时,还要考虑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来说,离不离婚,谁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贷款能不能及时归还。如果您的收入相对还贷本息来说有差距,恐怕难以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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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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